关于法人证书保管与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淄博师专法人证书是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三、经学校授权,淄博师专法人证书由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淄博师专法
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有关业务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等事宜;
(四)办理学校基建项目许可、有关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手续等事宜;
(五)法律诉讼、公证、出国签证等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等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凡因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复印件(包括副本)的单位、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规范填写《法人证书使用审批(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六、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的单位、个人,填写《法人证书使用审批(申请)表》,还须分管校领导审签;借用超过一天的,须经校长审签。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进行法人证书年检、变更登记工作。
九、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法人证书使用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