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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证书保管与使用的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08日 09:41  点击:[]

关于法人证书保管与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淄博师专法人证书是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三、经学校授权,淄博师专法人证书由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淄博师专法

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有关业务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等事宜;

(四)办理学校基建项目许可、有关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手续等事宜;

(五)法律诉讼、公证、出国签证等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等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凡因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复印件(包括副本)的单位、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规范填写《法人证书使用审批(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六、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的单位、个人,填写《法人证书使用审批(申请)表》,还须分管校领导审签;借用超过一天的,须经校长审签。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进行法人证书年检、变更登记工作。

九、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法人证书使用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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