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建工作,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委员出现缺额的,进行补选。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人;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
二、关于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增补书记、副书记
结合有关干部调整情况,本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的,一般采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方式任命。其中,各部门、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党员的,一般任命为本部门、处室党支部书记。
三、关于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补选委员
(一)提出请示。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出现缺额的,应主动与组织人事处沟通,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注:请示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会议议程、产生办法等;
(二)推荐提名。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提名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三)选举审批。上一级党组织审批通过后,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其中,各党总支要将所辖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于9月28日前结束。具体日程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实际确定。
(二)本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委员补选工作是学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重点组成部分,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筹备、精心组织。
(三)学校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要严肃选举工作纪律,维护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对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