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我校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控制总量和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 党政管理和教辅机构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各院系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以及尚未取得讲师职称的专任教师全天坐班,具有讲师职称的专任教师每周工作日坐班不少于2天,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每周工作日坐班不少于1天。实行弹性坐班制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课堂教学常规,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属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遇有紧急、重大事情,须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组织与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并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各类会议活动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相应会议活动的考勤工作,并于次日将活动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
第五条 考勤工作应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等均应计入考勤。考勤情况将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请假、销假及待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须在智慧校园办公系统内的人事系统或通过企业微信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请假审批表》,一般须提前1天请假,经批准有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 请假种类及相关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办理私事离开工作岗位需要请假的为事假。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双休日处理私事。
2.教职工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因事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1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事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月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奖励。跨两个月份连续请假超过10天的,扣发后一个月绩效奖励。
(二)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而请假的为病假。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审批批准后可请病假。
2.教职工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因病假和非因工负伤,需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假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息(急诊例外)。
(2)病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超过15天的由校长批准。
(3)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影响。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不参加考核。病假期间不发绩效奖励。
(4)连续病假满3个月以上者,病假期满如需上班,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上班;恢复上班后,2个月以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三)婚假
1.教职工结婚,按有关规定本地享受3天婚假,如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1-2天路程假,原则上婚假不超过5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婚假超过请假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2.婚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
(四)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预产期前15天可休产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2.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3.产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不发放绩效奖励。
(五)哺乳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
1.子女在哺育期内,部门适当安排哺乳时间,一般每天安排一小时。其中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哺乳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工资不受影响。
(六)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请丧假1-3天,到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与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学校组织人事处,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给予工伤假。需治疗和休养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市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2.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仍需由工伤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方可按工伤继续处理;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3.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述(一)至(七)种假期时间均连续计算,不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
第八条 销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假手续。登录智慧校园平台或企业微信客户端的“HR自助服务”
第三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九条 在上班时间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在下班前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教师教学时,必须在上课前到达教学地点,否则视为迟到;在下课前无故离开教学地点,视为早退;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不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者,视为迟到;在未宣布结束前无故离开活动场所者视为早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3.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而又不上班者;
4.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5.教师无故脱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政治学习(脱课一节或缺勤一次按半天计算);
6.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的;
7.在正常工作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2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每天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8.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待遇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者,一次性扣减绩效奖励50元。
2.教职工月内旷工超过1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奖励。
3.对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教职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教学人员除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外,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请假假期未满,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由相关部门与个人协商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考勤管理需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发生虚报、瞒报、漏报等现象的单位,经核实,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自行废止,各部门单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左,以本办法为准。附属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