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0年5月31日前进行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方式:用人单位登陆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ervice.sddpf.org.cn/或淄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http://www.zbdesc.org.cn/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见附件系统使用说明)。
三、认定有关要求及证明材料
(一)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
(四)通过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残疾职工2019年全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电子版)。
(五)残疾职工2019年工资发放首月、末月凭证(加盖公章电子版)。
以上材料请如实填写审批区划、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社保证明和工资证明,如有作假将负相关责任!
四、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