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校内挂职锻炼办法(试行)

2022年09月20日 16: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推进干部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统筹规划并牵头组织,各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实施,积极选派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选派条件

第三条 校内挂职锻炼工作一般在院系与部门处室之间,附属学校与学校其他部门、单位之间进行;岗位设置一般于每年初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挂职单位工作需求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实际提出。

第四条 选派对象应为学校正式教职工,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工作态度端正,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选派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统筹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年度工作实际,提出干部校内挂职锻炼计划及岗位,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动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报名、学校直接选派三种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和考察,征求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意见,提出建议人选。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校内挂职锻炼建议人选进行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管理考核和有关待遇

第八条 校内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无特殊原因中途一般不得提前调回或轮换。

第九条 挂职干部的人事关系不变,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挂职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挂职单位负责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挂职岗位履职,不能随意召回。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期满后,挂职干部分别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总结;挂职单位综合其现实表现出具鉴定材料,存入干部档案;组织人事处分析所有挂职干部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确定干部的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干部所承担工作任务标准按挂职岗位管理,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调资、培训、评比表彰等事宜;挂职干部绩效工资核算到挂职单位发放,附属学校选派干部及在附属学校挂职干部仍按原渠道核算、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李先华同志退休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基层党组织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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