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推进干部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统筹规划并牵头组织,各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实施,积极选派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选派条件
第三条 校内挂职锻炼工作一般在院系与部门处室之间,附属学校与学校其他部门、单位之间进行;岗位设置一般于每年初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挂职单位工作需求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实际提出。
第四条 选派对象应为学校正式教职工,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工作态度端正,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选派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统筹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年度工作实际,提出干部校内挂职锻炼计划及岗位,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动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报名、学校直接选派三种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和考察,征求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意见,提出建议人选。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校内挂职锻炼建议人选进行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管理考核和有关待遇
第八条 校内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无特殊原因中途一般不得提前调回或轮换。
第九条 挂职干部的人事关系不变,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挂职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挂职单位负责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挂职岗位履职,不能随意召回。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期满后,挂职干部分别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总结;挂职单位综合其现实表现出具鉴定材料,存入干部档案;组织人事处分析所有挂职干部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确定干部的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干部所承担工作任务标准按挂职岗位管理,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调资、培训、评比表彰等事宜;挂职干部绩效工资核算到挂职单位发放,附属学校选派干部及在附属学校挂职干部仍按原渠道核算、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