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培养力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知识更新,学校鼓励和督促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工作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目标与学校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费用个人负担与学校分担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进修内容符合学校发展方向及岗位要求的原则。
二、报考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
(二)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所从事专业被列入本单位年度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计划。
三、报考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要求于每年年初拟定下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计划,其中脱产计划一般不超过总计划的20%,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一个月前填写《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审批表》,并提供报考院校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
(三)单位审查:各单位根据报考条件及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各单位将材料汇总后,集中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四)考试录取:组织人事处审批后,申请人方可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被录取后,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签订协议:学校、单位、个人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待遇等事项。
四、相关待遇
(一)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得硕士学位者,学校补助1万元学费;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补助60%的学费。
(三)学习结束后,在校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期间,若本人坚持调离,须偿还学习期间由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
五、管理要求
(一)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所需学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集中支付。
(二)未经正常审批程序擅自报考者,学校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三)学习期间要遵守学校和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学习形式和内容,延长学习时间。若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报组织人事处批准。
(四)学习结束后,须将书面总结、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鉴定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查备案。
六、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