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组织员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员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6月3日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组织员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功能的要求,以严格选配、规范管理、发挥作用为重点,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组织员队伍,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是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确保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组织员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设置兼职组织员,不设专职组织员。
第五条 在学校组织部门设2名兼职党委组织员,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设1名兼职组织员。
第三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组织员需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掌握党建的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热爱党务工作和学生党建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组织纪律观念强。
(四)中共正式党员,大学以上学历、一般具有3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员一般为所在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
第四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并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1.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从本级党组织的实际出发,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及改进措施;
2.指导党支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培养考察制度、团组织推优制度、公示制度、谈话制度等,加强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
3.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做好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及再教育工作。严把入口关,加强发展党员程序的监督工作、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等。接受学校党委委托,负责与新接收党员进行谈话。指导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 督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二)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1.认真调查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本级党组织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积极探索和总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的长效机制;
3.检查基层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情况;
4.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工作。
(三)党委组织员负责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具体工作。
1.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示、决议以及部署、要求等;
2.总结推广在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提高组织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组织员的聘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组织员职数。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职数提出拟聘人选,报学校党委审定,由学校党委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续聘。
第六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九条 组织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组织部门代表党委对其统一管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同时分别接受所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组织员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组织员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组织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组织员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考核,要不定期召开组织员工作会议,开展业务培训,讨论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组织员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组织员在受聘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随时解聘;若因故需辞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后报学校组织部门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