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目前,教职工因购房、购车、出国等情况需开具收入证明逐渐增多,随着开具收入证明工作的不断规范和细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开具收入证明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教职工开具收入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要求
组织人事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科依据教职工本人当月(或上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开具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原则上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同意开具收入证明函(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如确有困难需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个人签名的授权书(附件2)。
二、收入证明格式
(一)出国的收入证明
教职工出国或子女出国需要职工出具“在职及收入证明”的,需要教职工根据对方大使馆或者学校的具体要求,个人提供收入证明的电子版(如需英文版的,请自行翻译),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科审核后再统一打印开具。
(二)房(车)贷的收入证明
教职工买房(车)贷款需要出具收入证明的,如贷款银行或其他经办机构有固定格式的纸制证明,请本人提供;如无固定格式纸质证明,根据学校统一格式开具。
(三)其它的收入证明
教职工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具收入证明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科根据教职工的具体要求酌情办理。
组织人事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科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客观、负责的原则,如实开具个人收入证明。个人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本通知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联系人:张勐,联系电话:3821016。
组织人事处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