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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2011-11-15 10:57 陈磊 

 

 

 

 

 

 

 

 

淄师党字〔201151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关于印发《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学校提升办学层次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201197

 

 

 

 

附件:

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学校提升办学层次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分类实施,有效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置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性质、职责任务的不同,单位考核分三大类实施,一是各教学与研究机构;二是各管理与服务机构和教辅机构;三是各附属机构。

  第二章  考核时间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单位考核按学期进行,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学期考核结果可按两个学期合并使用于年度或学年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组织人事处,考核办人员一般应由校内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正职或副职1人)组成。考核办负责协调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单位考核主要由量化考评、民主测评以及学校领导班子评价三个部分组成,按622的比例核算总分。

第七条  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要点以及机构职责等确定量化考评指标体系,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分公共指标和业务指标两部分,分别设立各主要观测点,三大类考核单位的指标和主要观测点按不同比例赋予分值。

公共指标主要以同一考核分类的单位所承担公共任务,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常规工作任务等为主要观测点,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落实、任务进度以及取得成果情况。

业务指标主要以《内设机构职责》为依据,考核各单位在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机构职责以及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等方面的工作绩效,突出工作创新点和工作效果评价。其中,各教学与研究机构业务指标以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党建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共青团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等为主要观测点。

有业务完成指标、经济或发展指标要求的单位将学期指标增量、计划完成率、业务增长点开发等作为量化考评主要观测点的关键因素。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客观总结考核学期工作完成情况、任务进度及取得的成绩,按照单位考核分类填写总结报告表(附件1),要求内容具体、数据详实、重点突出。总结报告表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各院系由挂包校领导签字确认),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同时,各单位结合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有关材料的整理建档备查。

第九条  量化考评。量化考评指标体系中的公共指标和各教学与研究机构业务指标,由各量化指标的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相应量化考评指标体系(见附件2),结合被考核单位平时工作中的表现,通过审核各单位总结报告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相关任务完成、取得成果等进行考评。

各管理与教辅机构以及各附属机构的业务指标,由学校考核办中的各院、系相关人员等组成考核组,结合被考核单位平时工作中的表现,通过审核各单位总结报告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调查核实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实绩、特色创新点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同一考核分类的单位,因工作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情况,在量化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对应的量化指标体现不同的权重。量化指标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自主组织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各单位的考核成绩。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加盖职能部门公章后报送考核办。

第十条  民主测评。依据总结报告表,结合平时所掌握工作情况,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去掉10%比例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评价

学校领导班子在审阅被考核单位总结报告表,全面掌握考核情况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测评结果取平均分。

第十二条  考核办整理汇总各单位的考核成绩,提出建议考核等次,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考核办应向各二级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第十三条  学期内,因存在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学校其他文件规定的重大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对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的,经研究,实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情况由学校相关责任单位认定报考核办。

第十四条  单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按照考核分组和名额分配确定优秀等次,取得优秀等次的单位表彰为“先进单位”。考核分组(若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可另作调整)和优秀名额分配如下:

(一)人文科学系、数理科学系、信息科学系、外语教育系、学前教育学院、艺术教育系、初等教育系为一组,确定2-3个先进单位;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为一组,确定1个先进单位;

(三)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为一组,确定1个先进单位。

(四)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总支、工会、党校办公室为一组,确定2个先进单位;

(五)团委、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科研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为一组,确定2个先进单位;

(六)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校产开发与管理办公室为一组,确定2个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考核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表彰奖励、教职工考核优秀名额分配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其中,单位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中占有20%的分值权重;单位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及中层正、副职、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评选各类荣誉的资格;各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及教职工考核的优秀等次名额分配比例,按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体现奖优罚劣;确定为学校“先进单位”的,由学校按一定标准发放奖励。

第十六条  在没有一票否决的情况下,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单位考核分组及总分排序确定相应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一般不低于90,基本合格等次为60-75分,不合格等次为60分以下,其它为合格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单位考核学期工作总结报告表

2.量化考评指标体系

 

20117

 

 

 

 

 

主题词:单位  考核  办法(试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1年9月7印发

共印45

附件【附件2:量化考评指标体系.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1:单位考核学期工作总结报告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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