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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1-11-14 11:47 陈磊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文件

淄师党字〔201152

—————————— ★ ———————————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关于印发《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197

 

 

 

 

附件:

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责分离”管理改革后产生的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的科级干部,由学校统一实施;其他科级干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考核时间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的科级干部考核按年度进行,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考核周期为当年11日至1231日。其他科级干部考核按学期进行,与教职工考核工作一并实施。

第五条  干部考核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处统筹协调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干部情况成立相应考核组,具体负责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科级干部由各单位自主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政治素质、民主意识;“能”:组织协调、决策水平;“勤”:精神状态、工作投入;“绩”:完成年度任务、解决重大问题;“廉”: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量评价依据岗位职责和任务,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和工作成效,以及在工作中体现的品德、能力、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其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干部还应考核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干部根据年度工作要点、个人岗位职责,对照考核内容,对一年来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体会和收获,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打算等进行客观总结形成述职述廉述学报告,其中,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须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八条  召开述职会议,与单位考核工作相结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进行述职述廉述学,其他干部进行书面述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提前一天印发参会人员。述职会议由考核组主持,参会人员范围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第九条  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的定性评议一般由本单位民主测评、学校民主测评及学校领导班子评价三个部分组成,其权重为352

(一)本单位民主评议与述职会议相结合,评议范围为参加述职会议的全体人员,填写《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一)》。

(二)由组织人事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校民主测评,评议范围为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填写《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二)》

(三)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学校领导班子评价,填写《干部年度考核评价表》。

第十条  定量评价一般由个别谈话、考核组评价两部分组成,其权重为55。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目标任务文件、调查核实等方式具体实施,其中,个别谈话范围由考核组指定,填写《个别谈话评价表》;考核组根据实地考核情况,对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自身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填写《量化考核评价表》。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的考核成绩进行汇总,考核成绩分由三部分组成:本单位考核情况占20%定性评价占50%,定量评价占30%。其中,本单位考核情况成绩,按干部所在单位考核成绩的20%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的最终考核成绩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其他科级干部由各单位参照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的考核方法和程序自主组织,各单位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四条  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定为优秀等次的应符合下列标准: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清正廉洁。民主评议优秀票得票率一般要达到70%,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

(二)定为合格等次的应符合下列标准: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群众威信比较高;能做到廉洁自律。民主评议优秀和合格票的得票率之和一般要达到60%,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

(三)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符合下列标准: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群众威信一般;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虽达不到30%,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得票率之和在40%以上,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

(四)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在单位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在廉洁自律方面群众反映较大;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群众威信较低。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最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法纪法规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本单位取得不合格等次的,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优秀等次名额分三类确定:

一是副县级以上市管干部,学校按照上级规定,依据最终考核成绩等确定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报上级组织部门确定;

二是其他中层正、副职及主持单位工作科级干部,优秀等次名额由学校一般按被考核干部数的20%确定;

三是其他科级干部考核与教职工考核工作一并实施,优秀等次名额一般按各单位被考核人员数的15%-19%确定,其他科级干部和一般教职工的优秀等次指标由各单位自行合理调配使用;个别单位考核人数较少的,按照工作性质相近的原则与其他单位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协商组织考核。

第六章  考核奖惩及其它

第十七条  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职务晋升、干部任用、培养教育、工资津贴、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通过诫勉谈话或函询的方式对其进行警示和劝勉,限期改正。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或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考核组还应向原单位了解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干部因公外出工作、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外派工作、学习单位提供情况,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条  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纪检部门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受理考核工作中的检举、申诉等,并及时予以复查、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7

 

 

 

 

 

 

 

 

 

 

 

主题词:干部  考核  办法(试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197印发

共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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